什么信号?!中检院期刊最新一期《中国药事》:大麻二酚类药物在我国面临的问题与探讨

发布时间:2024-04-28  /  浏览次数:0

什么信号?!中检院期刊最新一期《中国药事》:大麻二酚类药物在我国面临的问题与探讨

 

作为中国专业的医用大麻产经与医疗资讯平台,我们一直密切关注我国对大麻二酚(CBD)的监管政策态度变化,昨日又有新发现!

近日,中检院期刊2024年第4期《中国药事》中刊登了一篇非常有意思的文章:《大麻二酚类药物在我国面临的问题与探讨》。建议客观辩证看待,深入思考其中意义,但切勿妄议毒品合法化。

《中国药事》创刊于1987年,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主办的全国性科技期刊。

文章标题:大麻二酚类药物在我国面临的问题与探讨作者:刘晓敏(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神经和精神科)
doi:10.16153/j.1002-7777.2024.04.004 原文链接:

http://zgys.cnjournals.org/ch/reader/download_pdf_file.aspx?journal_id=zgys&file_name=A8D77C701D04C881A90FCA0EADD2C1668A552A517FFDA223E4C8B0CE27D599D2642C59C1605F139D08483D5EB5CB80F8&open_type=self&file_no=20240404

下面是原文摘抄,重点在第三节(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摘要 —— 

目的:大麻二酚是大麻植物中存在的一种大麻素类物质。欧美国家已经批准其用于癫痫的治疗。在我国,大麻二酚作为四氢大麻酚的同分异构体,按照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监管,尚未有此类药品上市。本研究旨在探讨大麻二酚类药物研发、生产、上市过程中存在的监管问题,提出可行性监管途径,促进此类药品在国内的研发和应用。

方法:通过梳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管理规定的通知》,以及云南、黑龙江两省的地方规定,结合大麻二酚成瘾性和医疗价值,探讨工业大麻种植、大麻二酚类药物实验研究立项和生产中存在的监管问题,并提出针对性建议。

结果与结论:大麻二酚类药物不具有成瘾性,在神经精神疾病中具有重要临床价值。目前监管法规对大麻二酚类药物实验研究立项存在一定的限制。工业大麻种植监管存在一定的空白。建议在借鉴国内已有经验的基础上,平衡好药品的可及性和滥用风险,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大麻二酚类药物的发展,促进其在国内的研发和临床应用,助力神经精神疾病的临床治疗。

—— 正文 ——

大麻二酚(Cannabidiol,CBD)是大麻植物中的一种植物大麻素,在大脑控制认知、情绪调节 、 行 为 和 生 理 反 应 区 域 发 挥 着 神 经 调 节 剂的作用 [1] 。2018年6月25日,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批准了首个大麻二酚类药品—Epidiolex,用于治疗儿童和成人Lennox-Gastaut综合征或Dravet综合征相关的癫痫发作。2019年该药品在欧洲上市。2020年,FDA又许可其用于治疗1岁以上患者结节性硬化症(Tuberous Sclerosis Comple,TSC)相关的癫痫发作。

Epidiolex是欧美批准的首个植物来源的大麻素类药品,属于全新类型的抗癫痫药物。Epidiolex的3个适应证都是针对罕见的、严重的、儿童期发病的药物难治性癫痫类型,并取得孤儿药资格。近年来,CBD类药物在慢性疼痛、焦虑等精神疾病治疗领域也显示出重要的临床价值。截至2023年9月,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NIH)临床试验平台(https://clinicaltrials.gov)中,CBD相关临床试验达458项。

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529号),开展精神药品实验研究需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立项批件》。目前,经公开资料显示,尚未有企业或研究机构取得CBD类药物实验研究立项批件。

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CBD类药物的监管涉及到多个部门,如工业大麻种植涉及到农业农村部门,CBD原料提取、生产、销售涉及到药品监管部门,药物滥用涉及到公安部门,而药品在医疗机构的使用则涉及到卫生健康部门。近年来,云南、黑龙江两省对工业大麻种植的监管方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积累了宝贵经验。本文将在现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探讨借鉴一南一北两省种植工业大麻的监管思路,逐步引入CBD类药物用于临床治疗实践,以期造福患者。

1 CBD原植物与成瘾性

CBD原料获得方式有大麻植物提取法、大麻植物体内生物合成法、化学合成法和半合成法。其中,从工业大麻植物中分离提取CBD的方法最为成熟,且具有操作简单、含量高、纯度高等优点,是目前生产CBD类药物最可行的途径 [2] 。

1.1 CBD原植物

亚洲地区有几千年的种植史。由于其遗传变异性,这 。有 属分为3个主要物种:纤维型大麻Cannabis sativa、Linnaeus(C. sativa L.)、药物型大麻 Cannabisindica Lamarck(C. indica)和兼有两者特点的大麻Cannabis ruderalis Janisch(C. ruderalis) [3] 。

与此同时,各国监管部门从提取物药用价值、防止药物滥用等角度,将大麻分为以生产纤维为目的的工业大麻(Hemp)和以药用为目的的药用大麻(Marijuana)。两者的区别在于成瘾性物质四氢大麻酚(delta-9-tetrahydrocannabinol,THC)含量不同。CBD类药物原料是从原本用于生产植物纤维的工业大麻中提取得到的。

2018年,美国农业促进法案(AgriculturalImprovement Act,Farm Bill)将THC含量低于0.3%的大麻植物称为工业大麻。2021年,欧盟颁布的共同农业政策(Common Agricultural Policy)也采用了这一标准。

1.2 CBD的成瘾性

大麻植物含有上百种结构相似的化学物质,统称为大麻素。其中,引发成瘾性、机体损伤的精神活性物质主要是THC。THC通过作用于大麻受体(Cannabis Receptors,CB)发挥作用。CB属于G蛋白偶联受体,可分为CB1和CB2两个亚型。CB1亚型表达于大脑(高表达于嗅球、海马、基底神经节和小脑)、外周神经系统(主要表达于交感神经末梢),以及外周组织,如肠道、心脏、肝脏、生殖系统、免疫系统和气道。CB2受体主要表达于具有免疫功能的外周器官,如脾脏、扁桃体、胸腺,以及巨噬细胞和白细胞等[4] 。

CBD与CB1、CB2受体的结合能力仅相当于THC的1%~2% [5] 。因而,CBD具有与THC完全不同的生理作用,不会造成使用者出现药物依赖和成瘾性。2007年,Kazuhito等提出在体外人工胃液中,CBD会部分转化为THC [6] 。这曾引起人们对CBD具有潜在成瘾性的担忧。然而,随后的临床研究结果却给出了相反的结论,认为即使在大剂量口服CBD的情况下,受试者也不会表现出THC相关反应。

为此,Crippa等进行了120例健康受试者(男女各60例)的CBD体内代谢研究,结果显示:患者无论空腹与否,口服CBD玉米油制剂都不会在体内转化为THC [7] 。由于CBD在人体内的代谢转化研究数据较少,尚不能充分证明其在不同剂型条件下,体内代谢转化情况。因此,CBD类药物是否会在体内转化为THC,应作为评价药品安全性的重要指标,在药品审评审批中加以关注。在大量生物学和临床

医学研究的基础上,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Organization,WHO)于2018年6月维也纳第四十次药物依赖性专家会议所形成的CBD关键性审查报告[Cannabidiol(CBD) Critical Review Report]中宣布:在人体内,CBD没有表现出任何滥用风险或依赖性潜力。

由此可见,尽管CBD与THC具有相同的分子式,即二者为同分异构体,但具有不同的药理生理作用。

2 我国对工业大麻种植监管的探索

在我国CBD按照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30号)(以下简称《品种目录》),将大麻和大麻树脂与大麻浸膏和酊作为麻醉药品管理。

这里所指的大麻显然属于药用大麻。工业大麻作为第一类精神药品CBD的原料来源,应属于精神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精神药品药用原植物管制未作要求。

上述国内外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THC含量低于0.3%的工业大麻种植指出一条既符合科学理论,又适用于监管实际的切实可行的道路。这种有别于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罂粟监管模式的途径,不仅有利于推动工业大麻的种植,也将促进CBD类药物的发展。我国云南和黑龙江两省在工业大麻种植、CBD提取等方面,先行先试,取得了宝贵的监管经验。这里,笔者将两省的监管模式分别简称为“云南模式”和“黑龙江模式”。

2.1 云南模式

云南是世界大麻原产地之一,也是我国较早推广工业大麻种植的省份。早在2001年,云南就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工业大麻的种植推广应用工作。为加强对工业大麻的监管,防止流入非法渠道,2003年3月,云南省公安厅制定了《云南省工业用大麻管理暂行规定》,为工业大麻种植和加工的健康有序发展指明了方向。

2009年,云南省政府正式颁布《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2009年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并于2010年1月1日正式施行。该规定将THC含量低于0.3%(干物质重量百分比)的大麻属原植物及其提取产品称为工业大麻,并同时对种植、加工、申请和许可程序、监督管理等作出了系统性的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工业大麻种植许可证、工业大麻加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2.2 黑龙江模式

世界范围内工业大麻种植较为适宜的产区主要分布在北纬45~55度。我国黑龙江地区恰好处于这一范围。黑龙江省抓住国外工业大麻相关产品蓬勃发展的契机,大力推广工业大麻种植。2017年4月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禁毒条例》,规定了工业大麻的定义、品种选育、种植、销售、加工和监管。

黑龙江省工业大麻品种选育和引进由农业农村部门主管。单位或个人种植、加工、销售工业大麻及其制品由公安机关主管。2020年,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颁布《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业大麻品种认定办法〉〈黑龙江省工业大麻品种认定标准〉的通知》(黑农厅规〔2020〕11号),更为具体地将植株群体花期顶部叶片及花穗干物质中的THC含量低于0.3%(干物质重量百分比)且不能直接作为毒品利用的工业大麻品种称为工业大麻。同时规定,工业大麻花叶加工提取的四氢大麻酚含量高于0.3%的产品,适用毒品管制的法律、法规。此外还规定,工业大麻丢失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这样形成了农业农村和公安部门分段监督、共同管理的监管模式。

3 大麻二酚类药物监管问题的探讨

CBD类药品在国外上市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CBD类药品何时在国内上市、如何在国内上市成为越来越值得关注的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归根结底还是取决于CBD类药物的临床价值和流弊风险两个方面。笔者认为,不妨采用先引进、再生产、最后制修订政策的“三步走”策略。

3.1 进口大麻二酚类药品,观察在我国的医疗价值

我国药品审评审批坚持以患者为核心、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积极鼓励诊疗效果显著的药品品种研发、上市。CBD类药品虽然已经在欧美上市,但其在国内的临床价值尚未得到充分验证。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可以先向申请CBD类药品实验研究立项的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颁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立项批件,再根据相关规定由药品审评审批部门审查进口成品制剂的注册申请。

这样既避免了工业大麻种植和提取过程不会出现流弊风险,又能满足国内患者需求,验证其临床效果。经过临床实践,如果CBD类药品具有良好的临床价值和较大的市场需求,再进一步考虑批准国内企业进行研发、生产和销售。如果临床价值不足或市场需求较小,可以继续按照进口药品的方式保证少数确有需要的患者的药品可及性。

3.2 在国内两种模式的基础上多部门分段监管

经过临床验证,确有需求的情况下,国家有关部门可以在完善黑龙江模式的基础上,制定全国性政策,促进CBD类药物的发展。CBD类药物生产主要涉及原植物育种、种植、提取、制剂生产、销售等环节。可以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工业大麻育种工作,从农业科学角度选育低THC含量的种质资源,从源头上防止工业大麻提取物流入非法渠道。种植、提取环节是最容易出现流弊的,可以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管,便于直接处理可能存在的违法犯罪问题。因为提取得到的CBD不具有成瘾性,药监部门仅需要按照普通药品原料药开始监管后续过程即可。这样整个产业链条既能得到有效监管,又能保证健康发展,促进医疗进步。

3.3 制修订CBD类药品相关政策

产业的规模化发展离不开国家政策的支持。制修订CBD相关政策是促进行业长远发展的最终途径。国外研究已经证实,CBD不具有药物成瘾性。

我国将其作为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依据是《品种目录》中,THC属于第一类精神药品;附注2规定,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异构体(除非另有规定)。CBD与THC属于同分异构体,因此被纳入第一类精神药品范畴。

化学上将分子式相同、结构不同的化合物称为同分异构体,也称为结构异构体。它包括构造异构体、立体异构体和电子互变异构体三大类。CBD和THC属于其中的构造异构体。很多互为构造异构体的物质都属于完全不同的两类物质,性质截然不同。

《品种目录》中所指的异构体应是化学中的立体异构体,如佐匹克隆和右佐匹克隆。将范围扩大到同分异构体显然欠缺足够的科学依据。因此,最合理或者说最根本的解决方式,建议对《品种目录》进行修订。将“异构体”修订为“立体异构体”。这样,CBD就不再属于第一类精神药品。目前面临的CBD类药品实验研究立项、生产等相关问题都迎刃而解。也可以按照附注2“除非另有规定”的说法,出台CBD的具体规定,将其移出《品种目录》。鉴于CBD在一定化学条件下可以转化为THC,建议论证其是否应按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这样更适于监管。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安局禁毒处宣布,自2023年2月1日起,将CBD列入《危险药物条例》。保安局禁毒处官网解释说:根据专家意见,从大麻抽取的CBD难免夹杂微量THC,并有机会损害健康。而且CBD可于日常储存环境下自然分解并转化成THC,更可被制造成THC。这说明,对CBD的严格监管主要是考虑到其中含有THC,以及可能被用于制造THC,并非CBD本身具有成瘾性风险。云南某企业申请的CBD提取技术专利,可以将CBD提取物中THC含量控制在万分之一左右 [8] 。

总之,CBD类药物在神经、精神疾病领域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且不具有潜在的成瘾性。建议国家主管部门有计划、有步骤地梳理相关监管问题,使其早日进入临床为广大患者服务。同时,促进上下游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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